第一編 總則
第一條 為維持伺服器長期穩定運作,保障玩家遊玩體驗,並結合管理經驗與實際情況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凡進入伺服器遊玩者,皆適用本條例。
第三條 凡加入伺服器社群或進入伺服器遊玩者,視為已閱讀並同意本條例,服主保留最終解釋權。
第四條 伺服器為公益性質,無償提供玩家遊玩。伺服器與所有伺服器資料之相關權益,請參考條款與政策;玩家使用本伺服器前,須知悉並同意相關條款。
第五條 在本條款基礎上,玩家於虛擬世界內對自身財產享有所有、使用與處分權,其財產不受侵犯。
第六條 伺服器尊重並保護玩家的言論自由。
第七條 玩家不得挑釁或辱罵他人。
第八條 禁止在伺服器內從事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。
第九條 禁止任何可能導致伺服器卡頓或影響伺服器形象的行為。
第十條 禁止作弊行為。
第十一條 禁止干擾其他玩家正常遊玩的行為。
第二編 分則
第十二條 發表挑釁、辱罵他人言論者,警告兩次後再犯,處以永久封禁。
第十三條 發表違法言論者,處以永久封禁。
第十四條 發表其他影響伺服器正常運作之言論,例如刷屏、散布與伺服器有關的不實資訊等,得處以罰金;情節嚴重者可處以封禁。
第十五條 伺服器不禁止正常紅石機器,但禁止建造卡服裝置、無處理裝置的機器、無人時長時間運作大型紅石機器,或造成客戶端卡頓使機器無法關閉之情況。違者將被強制清理,並視情節處以罰金;情節嚴重者可處封禁。
第十六條 禁止長時間高速跑圖,經警告仍未停止者將被強制停止,造成損失由玩家自行承擔。
第十七條 禁止破壞玩家領地與盜竊玩家遊戲財產,包括領地外但明顯屬於建築一部分的區域,以及公開紅石建築、公益建築、觀賞建築等。違者須賠償損失並處以罰金;損失較大或多次違規者可處封禁。
第十八條 為違規行為提供便利或間接導致違規者視為從犯,包括但不限於引導他人進入私人領地造成破壞、為違規提供工具或便利等,視情節給予警告、罰金,最高可與主犯同等處罰。
第十九條 禁止一切作弊行為;除靈魂出竅、投影、優化模組以及非惡性 bug 外,其他作弊行為將沒收違規所得,並可視情節處以罰金至封禁。
第二十條 玩家可申請之內容包括:因伺服器問題導致建築或物品受損時申請回檔或補償部分損失、申請處理其他玩家違規或糾紛、回報伺服器 bug、詢問與伺服器相關問題,以及臨時規定可申請之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 除規定內容外,不接受其他申請;不接受未一次性提交完整資訊的申請;不接受對已有明確公告問題的重複詢問。
第二十二條 玩家應透過指定管道提交申請,包括官方網站或官方信箱 server@fengzhiyu.top。除緊急情況外,其他管道不予回覆。
第二十三條 玩家對任何處罰或裁定有異議者,可於一週內提出申訴。
第二十四條 處理時已明確告知禁止申訴者,不得申訴。
第二十五條 玩家應透過官方網站或官方信箱 server@fengzhiyu.top 提出申訴,其他管道不予回覆。
第二十六條 申訴應一次性提交完整內容,包括遊戲 ID、申訴內容、證據等,否則不予受理。
第二十七條 惡意申訴或提交虛假材料者,將加重處罰。
第二十八條 相同證據與理由不得重複提交申訴,申訴由服主裁定。
第二十九條 對於位於出生點附近、合作搭建,或因後建影響前建而產生爭議的建築,若玩家連續一個月未上線,服主可強制調整或清理;合作建築中若有玩家連續兩個月未上線,活躍合作者可主動申請取得其權益。
第三十條 對於靠近出生點且明顯未完成、無意義或嚴重影響伺服器形象的建築,服主有權要求整改。整改期限由服主以任意明顯方式告知,最長不超過一個月;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,可強制清理並處以罰金。
第三十一條 對可能造成伺服器運行風險的建築,服主有權不經提醒直接清理,並可視情節處以罰金至封禁。
第三十二條 本章適用於伺服器中標示為「無規則限制」的區域。
第三十三條 該區域原則上不受本條例其他章節限制,伺服器原則上不干預玩家在其中的建造、破壞、爭奪、戰鬥等活動,但作弊與影響伺服器正常運行之行為仍被禁止。
第三十四條 在該區域中的任何損失、爭奪、PVP 等內容原則上不受管理,相關風險由玩家自行承擔。
第三十五條 伺服器保留對該區域進行內容調整、關閉、重設、區域限制等一切決定權,並可隨時更新或廢止本章。
第三十六條 無視本條例且經警告仍不遵守者,可處以最高封禁處罰。
第三十七條 玩家有義務自行閱讀伺服器管理條例之更新。
第三十八條 如本條例存在不同版本,以官方網站版本為準。
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「罰金」指遊戲內金幣資產;若金幣不足,將進一步扣除其他遊戲內財產補足,直至封禁。
第四十條 除已明確禁止更換帳號者外,伺服器原則上不禁止被封禁玩家使用新的正版帳號重新進入。但被封禁玩家再次進入後不適用本條例,未來一切判罰由服主裁定。
第四十一條 禁止建立任何旨在宣傳個人崇拜、威權主義或集權主義的符號、建築或標語,此類情況視為嚴重影響伺服器形象。
第四十二條 對未列入條例的其他情況,服主會盡可能解決問題與矛盾,但服主保留最終解釋權。
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。